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学金用于资助学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或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等各类社会助学金用于资助学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学院根据教育厅分配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以各二级学院具有参评资格学生人数为依据,按比例分配至各二级学院。
第二章 奖助学金的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量化标准为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都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原则上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无任何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学习成绩优良,量化标准为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都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且无不及格科目。但达到前5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七)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爱心公益活动;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一、二、三档发放。一档为每人每年26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二档为每人每年37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三档为每人每年48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无任何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合格;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爱心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所有高职在校学生。
第三章 奖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副院长、书记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各二级学院、学生处团委、教务处、思政教学部、公共教学部、体育教学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奖助学金按学年评审,具体时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具体程序是:
(一)个人申请。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推荐到二级学院。
(三)二级学院评审。二级学院对辅导员推荐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严格按照评选标准进行复审,在二级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五天)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二级学院将名单连同学生个人申请材料报学生处团委。
(四)学院审查。学生处团委审查各二级学院上报名单及材料,经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投票确定候选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奖候选人名单(公示时间五天),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学院根据公示后的结果,报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 励志、助学金评选具体程序是:
(一)个人申请。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审核推荐。
1.各班级辅导员组织全班进行民主评议。
2.申请学生的学年综合测评情况和在校的生活学习等日常表现作为参考评审。
(三)二级学院评审。二级学院对各班推荐的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严格按照评选标准进行复审,在二级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五天)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二级学院将名单连同学生个人申请材料报学生处团委。
(四)学院审查。学生处团委审查各二级学院上报名单及材料,经学院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公示时间五天),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学院根据公示后的结果,报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六条 获奖、受助范围限制:
(一)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受助学生的义务和教育管理
第十七条 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他们自信、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受助学生应当承诺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每学期参加一定量的院内外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学院、各二级学院要将资助育人工作贯穿始终,以加强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组织各类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从而达到经济助人、思想育人相结合的目的。
第五章 奖助学金的终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给予资助或终止资助:
(一)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通报及以上处分的;
(二)不能正确使用奖、助学金,发生铺张浪费。例如:抽烟、酗酒;使用高档手机、电脑,服饰超出一般学生水平;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三)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
(四)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状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五)节假日,无故未按学院规定时间离校、返校;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班级、二级学院、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七)未按学院相关规定,无故未按时缴纳学宿等费用;
(八)在受助期间学生发生休学、退学等学籍异动的;
(九)有其他不良行为表现,学院认为有必要取消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条 取消受助资格的学生,由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审议确认后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和评审领导小组,经同意后停止发放助学金,二级学院须按照奖助学金评定程序重新评选受助学生。
第六章 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本学年综合测评情况将作为下一学年申请、审核奖助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班级是基础,二级学院是关键。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认真做好推荐和评审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确保国家奖助学金切实用于学生的学习和日常生活所需。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处负责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等事实,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并追回所发奖助学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由财政拨款到学校专用资助账户,保证专款专用。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评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第一学期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分两个学期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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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