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读者一律凭本人电子读者证借阅图书,学生可借2本,借期30天,教师可借5册,借期90天。
二、本馆图书开架借阅,读者应检查所借图书有无污损、缺页、勾画,并向工作人员声明注记。
三、借阅期限为三十天,逾期不还者批评教育,三次以上逾期不还者取消本学期借阅资格。
四、借出图书到期如有特殊需要,可以续借,但必须提前办理续借手续。
五、各类技术手册及词典,只限于任课教师使用,学生进行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需用技术手册时,按下列规定借阅。
1、由班主任提前向图书馆预约,并集体办理借书手续。
2、由负责人交纳一定押金,确保图书不丢失,按期归还。
六、图书馆对借出图书如工作急需时,经有关领导同意有权通知读者限期归还。
七、寒暑假期间,应提前办理还书手续,如特殊需要不能归还,放假前需办理续借手续。
八、电子读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代借代还。如有发现,没收其电子读者证,取消本学期借阅资格。盗用他人电子读者证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九、电子读者证遗失应及时挂失,挂失前所借图书由借阅证所有人负责。借阅证遗失可申请补办新证。
十、读者对所借的图书资料,应加以爱护,妥善保管,如发生遗失和污损现象(如圈点、批注、涂抹、撕毁等),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遗失图书,应赔偿同版本新书,也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一般图书,购买原书赔偿。
2、科技辞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使用价值较大或不易补充的书,可申请书商代购。
3、遗失书中的插图、附表、附页,按遗失图书处理。
(二)污损图书的处理
1、污损严重、影响内容完整者,按遗失图书处理。
2、污损较轻、尚不影响内容完整者,以批评教育为主。
十一、偷窃图书者,除对其批评教育外,上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十二、丢失或损毁出版20年以上(含20年)的书刊,上报领导研究处理。
十三、实习、毕业、退学、离职等离校人员应还清所借图书,方可办理离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