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训室安全精细化管理,提升实训室安全管理的有效性、针对性、专业性和科学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实训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训室是指全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房间为管理单元。按照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训室安全分类和安全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源,是指与实训室相关的,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物质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因素。
第四条 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是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实训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开展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学校、实训中心、各二级学院的三级责任管理体系。
第六条 实训中心牵头制定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统筹开展全校实训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并建立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及时电子造册。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作为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体系,负责组织本单位实训室落实分级分类及安全管理要求,审核确认所属实训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建立本单位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提交实训中心备案。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
第八条 实训室应按照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判定本实训室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并报本实训室所属二级学院审核确认。实训室管理员是本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分级分类原则
第九条 实训室安全分级是根据实训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训室安全等级。实训室安全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或红、橙、黄、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训室。等级划分参考教育部《实验室安全分级表》和《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第十条 实训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训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训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训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根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实训室可划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等类别。类别划分可参考教育部《实验室分类参照表》和《高校实验室重要危险源主要风险清单(试行)》。
第十一条 实训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实训室门口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实训室的用途如实训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训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估,重新判定实训室安全类别及级别,如需变更应立即报告所属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应及时修正本单位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同时报实训中心备案。实训中心应及时更新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定期对实训室分级分类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新建、改扩建实训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估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完成。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根据实训室分级分类结果,落实不同等级的实训室管理要求,分级管理要求按照教育部《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执行。
第十五条 安全等级为Ⅰ级/红色级的实训室应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实训室安全领导小组、实训中心、二级学院、实训室等各级责任部门应根据学校、二级学院和实训室实际情况,分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训室中进行实训活动。
第十七条 实训室管理员、实训师生等相关人员应根据所在实训室类别和安全等级,接受相应等级的安全培训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 在实训室开展的实践教学、科研项目、学生培训比赛及其他实训活动,二级学院均应开展对应等级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训活动,由二级学院进行审查、备案,实训中心不定期抽查。Ⅰ级/红色级、Ⅱ级/橙色级实训室,二级学院须针对实训室内重要危险源制定专项管理办法与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第十九条 实训室应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实训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部门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切实有效开展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管理工作,引发实训室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